放射性固體廢物的處理
《臨床核醫學放射衛生防護標準》(GBZ120-2006)規定,臨床核醫學工作場所應備有收集放射性廢物的容器,容器上應有放射性標志。放射性廢物應按長半衰期和短半衰期分別收集,并給予適當屏蔽。固體廢物如污染的枕頭、注射器和破碎的玻璃器皿等應貯于不泄露、較牢固、并有合適屏蔽的容器內。放射性廢物應及時按GBZ133-2009進行處理。
*放射性固體廢物收集與暫存管理要求
核醫學產生的放射性固體廢物的收集與暫存應滿足以下要求:
放射性固體廢物按照規定的分類方式收集和暫存;
藥物操作場所應配備具有足夠屏蔽能力和電離輻射警示標志的污物桶,桶表面應注明所含核素的類別和名稱,含不同類別核素的廢物應分類收集;
污物桶內使用不易破損的塑料袋對固體廢物進行收集,密封袋口后轉移至暫存室暫存衰變,并在塑料袋外表面注明核素的類別、名稱和暫存日期;
核醫學科應設獨立的放射性固體廢物暫存室,室內配備暫存廢物桶并在其表面注明所含核素的類別和名稱,含不同類別核素的廢物應分類暫存。暫存室入口處應設置電離輻射警示標志,室內應安裝通風換氣裝置。
*放射性固體廢物解控程序
核醫學產生的放射性固體廢物按照以下方式分別進行解控:
僅含 A 類核素、含有 B 類核素放射性固體廢物在暫存室內暫存時間分別超過 30 天、10 倍最長半衰期后(碘 -131 核素病房治療至少暫存 180 天),使用經檢定合格的監測儀器對廢物表面污染和輻射劑量率水平進行監測;
監測結果未發現異常且與所處環境監測數值處于同一水平的,可對廢物清潔解控并作為醫療廢物處理;
在放射性固體廢物暫存、處置管理臺賬上詳細記錄解控廢物的核素名稱、重量、廢物產生起始日期、廢物處置人員和處置日期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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